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制度。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代表学校,分别作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本院的实验室实施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防止推诿、扯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姓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要在实验室内明显处公示。
(三)各学院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岗位管理目标进行考核,把安全工作业绩与职工的聘任、晋级、评优挂钩,对因失职、渎职引发的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制。
(四)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院长负责制。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负责科研实验室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分管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五)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行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研究室主任对分管实验室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六)实验室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作为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是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人,应对自己分管房间的安全负责,有权制止实验室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及言论。